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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086号颁布时间:1996-05-20

     1996年5月20日 京国税[1996]08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6]026号《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 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企业报送的1995年6月底之前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资料,在严格 按政策规定的前题下,加快审核进度。对经审核无问题的应退税款,要及时报送市局 审批。已经市局批复的退税款,要抓紧办理退库。同时为了做好退税审核工作,对出 口企业报送的95年9月底之前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资料,也应受理,做好退税单证 的审核工作,需要函调的要提前进行,把审核工作做在前面;   二、对1995年至1996年5月底之前发函回函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在这个 期间已发函,但在三个月内未收到回函的情况要认真查清,并将情况填报《出口退税 函调三个月内未收到回函情况统计表》,于6月15日前报市局。对今后新发生的也 要填报《出口退税函调三个月内未收到回函情况统计表》,于次月15前报市局。   征收机关对外省市税务机关来函要求调查出口货物供货企业,征税和货源情况的, 要认真核实及时回函,对因特殊情况在一个月内确定查不清的,应先回函说明情况及 下次回函时间;   三、我市1995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名单附后),可按《通 知》中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属于应发函范围的应退税款。应退税款必须按 政策规定审核,退税单证必须齐全,符合条例有关规定。按规定办理退税后,要认真 做好回函情况的清理工作。 附件:1.1995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出口企业名单(略)    2.出口退税函调三个月内未收到回函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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