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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试点企业附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查帐鉴证报告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核审计和做好试点工作总结的通知

京国税[1996]076号颁布时间:1996-04-25

     1996年4月25日 京国税[1996]076号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燕山、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市局京国税二[1995]390号《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对附送社会 中介服务机构查帐鉴证报告申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试点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结束后,各有关国税局要对其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情况进行税务稽核审计,以及 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试点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税务稽核审计,是税务机关对企业 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活动,以及会计帐册、凭证资料的专项检查。其目的是以 检查企业收入总额的确定、成本费用的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是否真实、准确、足额地申报缴纳了税款。它实际是对试点企业先期暂按社会中介服 务机构查帐鉴证报告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计算的再次确认和调整,也是最终完成企 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退补税手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二、今年由于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第一年,因此,对参加试点的企 业都要就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一次税务稽核审计。各有关主管国税机关对试点 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的税务稽核审计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安排, 对参加稽核审计的税务人员要组织其进一步领会、学习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规定和企 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搞好税务稽核审计前的政策业务培训,归集整理试点企业有关 纳税申报资料,初审提出税务稽核审计提纲,通知企业税务稽核审计的时间、安排和 要求,做好税务稽核审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在做好税务稽核审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税务稽核审计提纲, 对试点企业199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审计,通过审计有关收入 帐户,确定其收入总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完整;通过审计材料帐户、资产帐户、费用 帐户等。确定其费用开支范围、折旧、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成本的计算是否准确, 财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了调整,纳税调整项目是否正确。税 务稽核审计中要针对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查帐鉴证的情况,突出 试点企业的不同重点,分别就一些项目和环节,特别是对应收应付、营业外收支、纳 税专项扣除,调增调减等项目和环节进行重点稽核审计。另外还要对社会中介服务机 构的查帐鉴证报告进行必要的稽核。对稽核审计所及项目、内容及发现的问题要完整 记录,填写《税务稽核审计记录表》,并根据税务稽核审计记录表填写《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税务稽核审计表》。此表做为税务稽核审计报告的附件。对税务稽核审计发 现的问题,要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预以处理。   四、税务稽核审计结束后,要在10日内对试点企业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 务稽核审计报告。报告要真实具体,报告内容要包括稽核审计所及项目、内容、问题 和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及参加稽核审计的人员、稽核审计的方法、时间等。税务稽核 审计工作在七月底以前全部结束。稽核审计报告送试点企业一份,抄报市局二处一份。   五、试点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区县国税局要对所辖试点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于 八月十五日前报送市局。总结要实事求是,要全面反映所辖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其 主要内容应包括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安排等开展这项工作的基本情况,特别 是进行税务稽核审计的基本情况,开展这项工作存在的和税务稽核审计发现的问题对 问题的处理意见、典型案例,对今后开展这项工作的建议。总结要附报《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改革试点情况表》。 附件:1.税务稽核审计记录表;(略)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稽核审计表;(略)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情况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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