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6]478号颁布时间:1996-10-17

     1996年10月17日 京国税一[1996]47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6]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不论帐务上如何处理,应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 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加工费、磨损费等等费用)征收增值税。   二、对骨粉、鱼粉应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但鉴于目前“饲料”产品免征增 值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骨粉、鱼粉可按照“饲料”的免税规定,自文到之日起 至1997年底暂免征收增值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