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7日 京国税一[1996]47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6]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不论帐务上如何处理,应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
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加工费、磨损费等等费用)征收增值税。
二、对骨粉、鱼粉应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但鉴于目前“饲料”产品免征增
值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骨粉、鱼粉可按照“饲料”的免税规定,自文到之日起
至1997年底暂免征收增值税。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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