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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153号颁布时间:1996-10-13

     1996年10月3日 京国税[1996]1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铁路局所属工附业单位包括北京铁路丰台机车车辆配件厂(丰台区)、 北京铁路装卸机械厂(宣武区)和北京铁路电务器材厂(西城区)。   二、对尚未计提期初进项税额的北京铁路丰台机车车辆配件厂按如下公式计提和 抵扣期初进项税额:   (一)1995年初(1994年底)期初进项税额的计提:   1995年初(1994年底)期初进项税额=1994年12月31日存货实 际采购成本×14%   (二)1996年10月1日期初进项税额余额的确定及其会计处理:   1996年10月1日期初进项税额余额会计处理如下:1995年初(1994 年底)期初进项税额×65%   借: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或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   (三)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期限自1996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 日,抵扣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鉴于北京铁路分局所属工附业单位,为报帐制非独立核算单位,为便于加强 管理,经研究,对其应税收入,以北京铁路分局为增值税纳税人、仍暂按6%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鉴于本通知下发时间较晚,为简化核算,对上述铁路工附业单位1996年 6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向其所在路局系统内部其他单位提供货物或 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均按6%征收率补征税款入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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