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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建立和完善本市国有蔬菜供应网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三[1996]382号颁布时间:1996-08-27

     1996年8月27日 京国税三[1996]38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建立和完善本市国有蔬菜供应网络 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41号)转给你们。为支持建立本市国有蔬菜 供应网络,增强政府对蔬菜市场调控能力,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 执行。   一、进驻集贸批发、零售市场的市、区蔬菜配送中心和国有蔬菜零售企业从事蔬 菜批发、零售经营,回原核算单位所在地统一纳税的,可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出据证明, 回原地办理纳税事宜。   二、进驻集贸批发、零售市场的市、区蔬菜配送中心和国有蔬菜零售企业采取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经营的,均纳入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范围,一律 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在批发市场内依3%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暂免征 收增值税);零售市场内依7%的征收率(6%的增值税和1%的个人所得税)计征 税款。   三、各区、县国税局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经营情况,密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 及时反馈情况,积极支持市政府确保国有蔬菜供应网络建设顺利进行。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建立和完善本市国有蔬菜供应网络意见 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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