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012号颁布时间:1996-01-16

     1996年1月16日 京国税[1996]01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国 税发[1995]2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 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