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9日 京国税函[2003]16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交通部公路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
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联
席办[2003]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
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3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
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已征车辆购置税的办理工作。
附件:
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
部公路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
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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