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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191号颁布时间:2003-07-30

     2003年7月30日 京国税发[2003]19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3]7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市国税系统的实 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机关服务中心,各直属单位(以下简 称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总局国税发[2003]79 号文件,要从强化“两权”监督制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市局财务处负责全市国税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负责银行账户(不含市 局机关和市局系统财务)开立、变更或撤消的最终审核并签署意见;负责向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以下简称财专办)和总局报送各单位银行账户申报、备案文件。   三、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负责向市局报送本单位银 行账户开立、变更或撤消申报、备案文件。   四、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书面向市局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填 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 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 要说明的情况等。   各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 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基本 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二)市局对各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北京市财专办审批。   (三)各单位持北京市财专办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 案表》(附软盘)报市局备案,并由市局上报北京市财专办备案。   五、银行账户变更或撤消的审批与备案:   (一)变更银行账户:   1.各单位按《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 定变更银行账户时,应在银行账户变更后3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 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软盘)报市局备案,并由市局上报北京市财专办备案。   2.主管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3日内填制《中央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 登记表》(附软盘),上报市局备案,并由市局上报北京市财专办备案。   3.变更开户银行的按照开立银行账户的程序办理审批和备案。   (二)撤消银行账户   1.各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必须按照规定撤户,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时,应提 前提出申请,并按照开立银行账户的程序办理审批和备案。   2.撤消银行账户后,账户内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撤消后3日内填写 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软盘)报市局备案,并由市 局上报北京市财专办备案。   六、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现有现行账户的开立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 食堂账户等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立即撤消。各单位符合规定拟保留银行账户的报批 工作,市局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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