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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安排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76号颁布时间:2002-03-05

     2002年3月5日 京国税发[2002]7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通 知》(财税[2002]19号)转发给你们,增值税的具体退税事宜,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 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请依 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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