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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125号颁布时间:2002-05-20

     2002年5月20日 京国税发[2002]12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 明电[2002]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推行目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 明电[2002]14号)的要求,自2002年5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恢复推行增 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按照总局的要求,我市在2002年底前将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   二、推行方案   (一)推行时间:根据总局规定总体推行的时间安排,制定我市的推行工作第一 阶段为5月20日至6月30日,第二阶段为7月1日至12月20日。   (二)推行计划:第一阶段总局下达给我市的推行任务为1万户;第二阶段推行 任务为3万户(统计数据截止3月底)。   (三)推行方法:采取按区县分局分批分期整体推行的方法(在推行期间,未推 行的区县分局如有企业要求使用的可以单独申请,市局另行安排)。第一阶段计划完 成门头沟、顺义、房山、大兴、朝阳、丰台6个分局1万户的推行扫尾工作(详细推 行计划附后)。第二阶段计划完成海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石景山、燕山、 通州、密云、怀柔、平谷、延庆、昌平、涉外、开发区、西客站16个分局的推行工 作,推行计划市局将根据情况制定,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将推行的分局具体时间安排和 工作部署。   (四)推行工作流程:市局向区县局下达推广计划-→由一般纳税人提出申请-→ 所在区县局受理审批-→所在区县局向市局申请领取专用设备-→所在区县局发行专用 设备-→服务单位对企业进行技术培训-→服务单位从区县局领取专用设备为企业安装 -→企业培训合格后持相关的证单领购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同时向所在区县局缴销未使 用的手写版发票。   (五)服务单位及培训问题,服务单位仍由北京航天公司、四通公司按原划分的 服务区域来完成技术支持工作。由市局制订推广计划,服务单位根据计划确定培训场 地,完成培训和安装工作。   三、推行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一)防伪税控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部分,此次恢复推行工作量大、涉及面广、 时间紧、任务重。特别是防伪税控系统升级3.30版后,还面临着新版旧版的兼容 问题,各区县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区县局的有关科室之间要 通力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完成市局下达的推广计划。   (二)对申请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区县局要按照市局有关文件规定严 格审批手续,对专用发票的领售环节,从工作程序、岗位落实、审批手续、审批权限 等方面认真核实,严格控制开具专用发票的版面金额和专用发票的发售数量。特别对 纳入监控管理的商业企业,更要从严审批,对其领售专用发票要区别情况限量领购并 加强管理和检查。   (三)要确保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安全,专用设备应专人管理一个操作员一个密 码,不得泄漏,认真执行市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严格做好专用设 备各环节的交接记录,杜绝损毁、丢失、被盗专用设备情况发生。   (四)各区县局与服务单位要相互配合,分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专用设 备的发行工作,协助服务单位落实培训场地,通知企业参加培训,监督服务单位培训 授课质量,督促服务单位按时完成设备安装工作,共同做好推行工作。   (五)技术服务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市局下达的推 行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对企业的技术培训和专用设备的安装工作。 特别要加强日常服务,对防伪税控企业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般问题解 决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为推行工作州顺利进行提供方便。   (六)根据市局下达的推行计划,正在推行的分局应按期(一期两天)向市局上 报推行情况的信息(信息表式样附后);对已完成推行工作的分局,市局将陆续停止 供应手写版专用发票。   四、工作中出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1.第一阶段防伪税控企业推行计划(略)    2.增值税防伪税控推行情况信息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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