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5日 京国税发[2002]9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及总行营业部、各股份制商业银
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市邮政储汇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
报告表和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
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接此通知后,应及时贯彻到各扣缴义务人(储
蓄机构),落实各扣缴义务人使用填报修改后的扣缴报告表的各项工作,并做好储蓄
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录入准备工作。
二、各扣缴义务人从2002年5月1日起,应采用“一率一表”的形式向主管
国家税务局报送计算机自动生成、打印的扣缴报告表。如有特殊原因,应由各扣缴义
务人的主管分行、在京营业部向市国税局申请备案后,可从2002年7月1日起申
报计算机自动生成、打印的扣缴报告表。顺延期间,各扣缴义务人应继续采用“一率
一表”的形式报送计算机打印的扣缴报告表。
三、自2002年4月1日起,主管国家税务局应使用和填报修改后的汇总表。
汇总表上报市局的时间改为每半年上报一次,于6月底前和12月底前通过税源监控
系统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四、从2002年第二季度起,市局要求填报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季(月)报表”月份报表取消,季度报表通过“内网”于每季度末上报市局。各区县
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按季报送“季(月)报表”时,应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季度收入
分析。
五、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扣缴义务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
市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映。凡以与前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
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
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