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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315号颁布时间:2002-04-25

     2002年4月25日 京国税函[2002]315号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 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290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 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工作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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