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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3号颁布时间:2002-01-07

     2002年1月7日 京国税发[2002]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市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 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文件 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办理免税手续。   对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 条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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