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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已税车辆发生更换等情况征免车辆购置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15号颁布时间:2002-01-21

     2002年1月21日 京国税发[2002]1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现将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下列车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并能够向车辆购 置税代征机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一)因质量等问题发生车辆更换的,提供车辆生产厂家开具的加盖其公章的车 辆更换证明,如车辆更换车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开具的注 销车辆牌号证明;   (二)因自然磨损或事故等原因,致使车辆底盘(车架)号码毁损、字迹不清而 变更底盘(车架)号码的,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开具的车辆底盘(车架)号码 变更证明。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并自用的1辆国产小汽车,向车辆购置 税代征机构提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81号)第一条规定的资料, 并缴回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原件)及《代征车 辆购置税缴税收据》(原件),在补办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后,可由车辆购置税代征 机构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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