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1日 京国税发[2003]23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
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
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全额免收其税务登记证工本
费并发给整套税务登记证件。
二、各局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94号文件规定,在执行
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政策过程中要严格审核从
事个体经营人员是否符合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条件,同时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提
供的有关证件复印件留存并作为税务登记档案、归档。
三、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免收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要单独建立手工台账或计
算机台账进行核算统计。
四、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局要加强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
费工作,特别是对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事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此项政策的贯彻落
实。
附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
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
工本费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