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4日 京国税发[2003]8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3]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专项检查
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措施,按照《通知》要求做好2003年
专项检查工作。
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通知》中列明的检查范围内,涉及国税检查的项目
要及时摸清底数,对国、地税共管户的检查范围应按总同要求检查年度的在册所有企
业,除此之外,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的专项检查应增加“对有进料加
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是否及时申报和抵减免抵退税”内容。
三、各分局可在完成总局布置的专项检查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其他重点行业的专项检查,结果一并上报市局。
四、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加强和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避免国家税收流失,有
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如遇问题,及时反馈研究解决。
五、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检查程序,检查质量、检查实效,做到应查必查,
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得当,做好各税查补税
款、滞纳金及罚款的入库工作。
六、各单位于2003年4月25日之前将专项检查名单及方案以文字材料和电
子邮件形式报市局稽查二所。年项检查总结按总局规定内容及上报时间提前15日书
面上报市局稽查二所。
七、为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检查质量,市局将此项工作列入目标
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将深入到区、县、直属分局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和检查进度,听取
工作汇报,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及时
向市局汇报。
附件: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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