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4日 京国税函[2003]10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出
口企业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2002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
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安排部署好今年的
清算工作;要根据2002年度的工作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认真总结
2001年度清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出口企业逐户进行清算核对,清算面必须达
到100%,并做到清算数据准确,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002年度出口货物
退(免)税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市局将对各局的清算工作进行评比。
二、本年已办理退(免)税数均应与计统部门核对无误后的实际退税和调库数为
准进行填报。以前年度结转税额应只包括2001年度清算已备案的由于信息问题未
办理税额的结转数。
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数据应填报准确,凡备案数据均应企
2003年6月底前申报完毕。凡涉及货源发函问题的,各区县局应在3月底前发函
完毕。
三、清算报告和报表上报时间及要求
(一)2003年1月19日(周日)中午前,各局上报附表1。
各局清算时,外(工)贸企业填报附表3、附表7、附表8;生产企业填报附
表3、附表6、附表9。
(二)1月份上报结束后,生产企业可不再进行清算,外(工)贸企业应在3月
底前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进行清算。各局应于2003年4月14日前,将附表2-5及
清算报告上报市局。凡有大中型出口企业的区县局应将该类企业清算数据以附表2单
独上报。
(三)各局1月份和4月份的清算报表和报告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附件:清算报表填报说明(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