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109号颁布时间:2003-03-04

     2003年3月4日 京国税函[2003]10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出 口企业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2002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 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安排部署好今年的 清算工作;要根据2002年度的工作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认真总结 2001年度清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出口企业逐户进行清算核对,清算面必须达 到100%,并做到清算数据准确,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002年度出口货物 退(免)税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市局将对各局的清算工作进行评比。   二、本年已办理退(免)税数均应与计统部门核对无误后的实际退税和调库数为 准进行填报。以前年度结转税额应只包括2001年度清算已备案的由于信息问题未 办理税额的结转数。   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数据应填报准确,凡备案数据均应企 2003年6月底前申报完毕。凡涉及货源发函问题的,各区县局应在3月底前发函 完毕。   三、清算报告和报表上报时间及要求   (一)2003年1月19日(周日)中午前,各局上报附表1。   各局清算时,外(工)贸企业填报附表3、附表7、附表8;生产企业填报附 表3、附表6、附表9。   (二)1月份上报结束后,生产企业可不再进行清算,外(工)贸企业应在3月 底前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进行清算。各局应于2003年4月14日前,将附表2-5及 清算报告上报市局。凡有大中型出口企业的区县局应将该类企业清算数据以附表2单 独上报。   (三)各局1月份和4月份的清算报表和报告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附件:清算报表填报说明(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