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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京水服务公司等主管部门2003年度收取管理费问题的函

京地税企[2003]678号颁布时间:2003-12-26

     2003年12月26日 京地税企[2003]678号   北京市京水服务公司、北京建材集团生产劳动服务公司、北京市测绘院劳动服务 公司、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北京铁路局劳动服务公司、北京铁路分局劳动 服务公司、北京京仪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服务中心、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劳动服务中心、北京孚望实业总公司、北京泰维高压电气设备维修公司、北京医药 集团就业服务中   北京市京水服务公司等11家主管部门申请2003年收取管理费的函收悉。根 据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291号),《关于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 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1998]123号),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 合下发的《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税 [1999]886号)、《关于审批2000年度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通知》 (京财税[2000]1766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北京市京水服务公司等 11家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收取2003年管理费。   本文不再附“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资格申请表”、“管理费支出计划审批表”、 “管理费收取计划审批表”,各区县地税局工作需要时,请主管部门提供经市地税局 审批后的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表格(一)(二)(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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