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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及其直属企业2003年度收取管理费问题的函

京地税企[2004]154号颁布时间:2004-04-02

     2004年4月2日 京地税企[2004]154号 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你社及直属企业向所属企业收取2003年管理费的申请已收悉。根据市地税局 《关于印发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 [1997]291号)、《关于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补充通知》(京地税企[1998]123号)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税[1999] 886号)、《关于审批2000年度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通知》(京财税 [2000]176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你社及直属企业向所属企业收取 2003年管理费,用于你社及直属企业机关本身的经费开支。   鉴于你社及直属企业对所属企业仍有管理职能,且经费来源不能满足经费开支的 需要,同意你社及直属企业按规定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2619.6万元(具体金 额见附表)。各企业在规定数额内上缴的管理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特此函复。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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