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9日 京国税发[2004]10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
明电[2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所辖出口企业并对符合财税明电
[2004]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磷酸氢二铵出口业务,按《磷酸氢二铵出口合同
备案表》的要求进行填报并持合同副本及复印件于2004年4月12日前到你局办
理备案手续。请对出口企业上报的备案资料认真复核,复核无误的给予备案,将《磷
酸氢二铵出口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余资料退还出口企业。请依照
执行。
附件:磷酸氢二铵出口合同备案表(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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