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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101号颁布时间:2004-04-09

     2004年4月9日 京国税发[2004]10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 明电[2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所辖出口企业并对符合财税明电 [2004]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磷酸氢二铵出口业务,按《磷酸氢二铵出口合同 备案表》的要求进行填报并持合同副本及复印件于2004年4月12日前到你局办 理备案手续。请对出口企业上报的备案资料认真复核,复核无误的给予备案,将《磷 酸氢二铵出口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余资料退还出口企业。请依照 执行。 附件:磷酸氢二铵出口合同备案表(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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