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6日 京地税营[2004]11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
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
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申请免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属
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名单中所列单位。
二、具体办法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474号)要求执行。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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