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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3]1862号颁布时间:2003-11-10

     2003年11月10日 京财税[2003]1862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3]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减免税资料的审核:需审核《通知》中各项具体规定涉及的与企业改制重 组有关的证明资料。其中,企业出售、企业关闭、破产,安置原企业职工比例情况, 需由纳税人提供安置职工比例的有关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销,需提供工商登记主管 机关办理的《企业注销证明》。   二、《通知》规定的各项减免税政策审批由各区县地税局负责。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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