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8日 京国税发[2003]32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转发
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市范围内生产或经营财税[2001]219号文件规定的免税饲料产
品的增值税纳税人,从2004年1月1日起,每年均应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免征增值税的手续,领取并如实填写《北京市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表》一式
两份(原样式,各分局自印),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颁发的生产经营登记证;
2、由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的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相吻合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其他部门出具的报告不能作为饲料免税审批的依据;
3、外贸企业经营进口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作为申请饲料
免税的检测依据;
4、商业经营企业经营外贸企业进口的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与外贸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开具的免税饲料的发票(复印件),作为申请
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二、饲料企业在办理2004年申请免税申请时,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时间不得
早于2003年1月1日,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三、免税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为: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复合与混料。对喂养同
一种动物的不同生长时期的同一类饲料,出具一份检测报告即可;
四、从2004年1月1日起,饲料企业的免税申请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审
批,饲料企业在未接到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的正式免税批复前,一律不得自行免税,一
经发现取消其免税资格;对于饲料企业在2001年8月1日至2003年12月
31日期间未报市局批准的免税饲料,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本文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1]219号)
各条款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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