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5日 京国税发[2003]29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3]2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财税[2003]222号通知第五条规定应备案的业务,出口企业
应填写《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表》(附表一)并于2003年11月
14日前持出口合同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二份)一同交到主管退税部门,主管退税部
门审核后将出口合同副本退还出口企业,将企业填报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
税备案表》(附表一)进行汇总(格式见附表二)及出口合同复印件(一份)于
2003年11月24日前报到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其他资料主管分局留存。
二、各局要做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
反映。
附件:1、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表(企业用表)(略)
2、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表(分局用表)(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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