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日 京国税发[2003]19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新办
和现有商业零售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9号)
和本《通知》的规定实行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二、由于北京市今年爆发“非典”疫情的特殊原因,经研究,对符合《北京市国
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9号)和本《通知》优惠政策的企业,2003
年度的减免税起始时间暂按劳动部门发证之日开始计算。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对下岗再就业政策落实工作高度重视,加强与区县劳动
部门的联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减免税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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