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3日 京财税[2003]95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医生成其他个人承包、承租
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
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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