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购房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京财税[2003]1233号颁布时间:2003-07-10
2003年7月10日 京财税[2003]123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加快首都现代化近程,更好地服务于全
国。现将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购房专项奖励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
下:
一、对于符合《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
政发[2002]12号)和《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
金支持和来东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京经协办[2002]
64号)的有关规定,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购房专项奖励,主管税务机
关依据获奖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提供的获奖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依据《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
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京经协办[2002]64号)有关
规定,专项奖励申请人需补开上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由该申请人的个人
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提供计税依据和单位证明后,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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