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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退耕还林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3]847号颁布时间:2003-05-09

     2003年5月9日 京财税[2003]847号 怀柔区、门头沟区、平谷区、昌平区、房山区、密云县、延庆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执行退耕还林补助粮 食地区的有关农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从实施退耕的当年起,暂免征农业税,但 不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区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区县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资料 进行实地确认后,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 具体程序办理免税手续。   二、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种植生态林或经济林,自有收入的年份 起,按规定恢复征收农业税。   三、实施退耕还林的区县,农业税减收部分,经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测算后, 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四、本通知自2003年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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