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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3]411号颁布时间:2003-03-04

     2003年3月4日 京财税[2003]41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1]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情况补充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进行后勤体制改革后,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征管法》的要求,到所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税收法规、政策, 缴纳税费。   二、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分别核算和申报对内提供的后勤保障与对外提 供服务的收入、成本,以合理确定应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对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对 外服务收入,照章征税。 附件: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名单(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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