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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3]230号颁布时间:2003-02-12

     2003年2月12日 京财税[2003]230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1]2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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