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具备刷卡功能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3]466号颁布时间:2003-08-15
2003年8月15日 京地税票[2003]46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启动市政交通一卡通出租汽车项目的会议精神,本市出租汽车将
陆续安装使用具备刷卡功能的出租汽车计价器。为配合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决
定自二○○三年八月二十日正式启用具备刷卡功能的出租汽车机打发票。现就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具备刷卡功能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式样中增加IC卡收费结算内容,作为出租汽车司机运营中IC卡结算金额的凭证。
二、《专用发票》的发票号码统一采用18位数字喷码技术,并统一套印长方形
《北京市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印章,作为使用单位的签章凭证。《专用发票》统一
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发售。
三、《专用发票》与现行《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出租
汽车专用发票》手工填开式发票(备用发票)并行使用,销售价格不变(6元/卷)。
各局要按照出租汽车运营企业的实际需要提供发票,确保运营企业的正常经营。
四、根据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供的信息,年内全市将有3万辆出租汽车使用《专
用发票》,目前主要集中在渔阳联合、友联、三元、双祥、东方、首汽等几家运营企
业,请各局做好组织供票的准备工作。
附件:《专用发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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