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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一窗式服务的通知

京地税纳[2003]428号颁布时间:2003-07-28

     2003年7月28日 京地税纳[2003]42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市局党组提出的2003年为北京市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年的总体 要求,优化办税环境,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市局决定在总结区县局 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在全市地税系统实施“一窗式”服务,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实施“一窗式”服务的重要性   “一窗式”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一个办税服务窗口可以为纳税人办理多项涉税事 宜的一种服务方式,即以方便纳税人为目标,适当组合以往分项目单职责窗口的工作 内容,实现纳税服务所(办税服务厅)的“一窗多能”,从而更好地为纳税人创造人 文化的办税环境,同时促进干部队伍素质的建设,全面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 率。   二、实施“一窗式”服务的原则   (一)满足纳税人办税需要原则;   (二)统筹兼顾原则;   (三)务实创新原则;   (四)协调配合原则。   各局应本着上述原则,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 做好“一窗式”服务的实施工作。   二、“一窗式”服务的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1.市局负责制定“一窗式”服务的基本工作要求,由纳税服务中心对各区县局、 分局施行“一窗式”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   2.各区县局、分局由征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确保实施工作的顺 利进行,同时制定实施“一窗式”服务的具体方案和管理办法,并对纳税服务所进行 管理和考核;纳税服务所(办税服务厅)认真组织人员培训和具体工作的落实。   (二)“一窗式”服务实施范围   根据市局统一安排,各区县局、分局在纳税服务所(办税服务厅)实施“一窗式” 服务。   (三)“一窗式”服务基本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的纳税人各项税务登记工作   2.负责新办企业的税种核定、发票种类核定   3.负责零散税源的征收   4.负责发票税控机IC卡导数、授权业务   5.负责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款征收   6.负责纳税咨询   各局在满足上述基本职责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应增加 “一窗式”服务的工作内容,同时可以设置一到两个单项职责窗口。在条件具备的区 县局(分局),可以引入银行进驻办税服务厅。   四、实施步骤   自2003年9月1日在起,在全市地税系统施行“一窗式”服务。   (一)各局在接到本通知后30日内,制定“一窗式”服务的实施方案,并报市 局备案。   (二)市局将对各局施行“一窗式”服务的情况进行巡查,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 研究,不断完善“一窗式”服务的工作内容。   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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