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2日 京地税农[2003]420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3]6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
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2003年版农业税完税证自2003年9月1日起启用,2001年版农
业税完税证自2003年8月30日停用,并按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定予以缴销。
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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