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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166号颁布时间:2003-03-19

     2003年3月19日 京国税函[2003]16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以下简称《财税[2003]16号通知》)转发给你们, 境内保险人根据《财税[2003]16号通知》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扣缴境外 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在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时,暂填列在“代扣代 缴税款”栏内。   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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