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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上印制发票代码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279号颁布时间:2003-04-02

     2003年4月2日 京国税函[2003]27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对普通发票编码的要求,国 家税务总局对发票种类代码和发票代码做出了具体规定,为保证我局2003年7月 1日CTAIS系统顺序上线,现将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下发给你们。 市局决定从2003年4月1日起,按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编制发票代 码,发票代码印制在普通发票的左上角。各区、县局的自印发票代码编制应严格按照 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编制。 附件: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   一、发票代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十位代码含义不变。   (二)普通发票代码含义:十七位。   1.第一位:国地税标志:G、D。   2.第二至七位:行政区域码(统票为110000,各区县批准的企业衔头发 票为行政区域码,如东城区110101、海淀区110108)。   3.第八、九位为年号:如02、03。   4.第十位为发票类别代码:“1”增值税专用发票,“2”是统一发票,“3” 是企业衔头发票。   5.第十一位为发票大类码:“0”通用特殊类发票,“1”货物销售类发票, “2”货物收购类发票,“3”加工、修理类发票,“4”运输类发票,“5”服务 类发票,“9”其他类发票。   6.第十二、十三位为扩充码:发票名称码。按照发票大类分别排序,可以为以 后调整预留位置。   0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0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三联);   0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四联);   03-北京市农林牧副渔业专用发票;   0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0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   0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06-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商品专用发票;   07-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出口专用);   01-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   02-北京市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   03-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01-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02-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01-北京市饮食、建筑安装、服务业专用发票;   01-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02-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7.第十四位为文字版:“1”中文、“2”中英文。   8.第十五位为联次:是几联发票定义为几。   9.第十六位为金额版:“0”电脑版、“1”万元版、“2”十万元版、“3” 百万元版、“4”千万元版、“5”千元版、“8”不固定面值、“9”固定面值。   10.第十七位为批次:当年第几批印刷定义为几,超过9次后从第十次开始定 义为A、B、C依此类推。   二、发票种类代码   发票种类代码的编码原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编码四位与现行编码相同。普通发 票五位。第一位与发票代码第十位相同,用于区分发票类型(1--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3--企业自印的衔头发票);第二位与发票代码 第十一位相同,标识发票类别(“0”通用特殊类发票,“1”货物销售类发票, “2”货物收购类发票,“3”加工、修理类发票,“4”运输类发票,“5”服务 类发票,“9”其他类发票);第三、四位与发票代码第十二、十三位相同,是发票 名称码;第五位与发票代码第十六位相同,为金额版代码。   三、企业自印衔头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   企业自印衔头发票除发票代码按上述规定编制外,同种发票的发票号码不分企业 应连续编制,如批准甲企业自印企业衔头发票的发票号为 0000001-0000500,则在批准乙企业自印同种发票(代码不变)时,批 准自印的发票号码从0000501开始编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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