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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83号颁布时间:2003-04-08

     2003年4月8日 京国税发[2003]83号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 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情况并请示总局明确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税工作重要性的 认识,在时间紧工作量大的情况下,请你局统筹安排,保证有足够的人力以利于这项 工作的正常开展,对退税单证齐全真实有效、适用税率(额)以及计算退税款逻辑关 系正确的申报,要在八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退税审核、报批、退库工作。   二、对美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问题,仍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 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5号)文件规定的发票限额和申 报周期执行,审核时限要求按本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国税发[2003]20号文件所述普通发票系指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其他发票(另有规定者除外)不能用于办理退税,由物业公司开具的水、电、气发票 (地税局监制),必须注明实际消费数量,方可用于办理退税。   四、对水、电、煤气、热力单位退税额的核定,请你局根据我市和领事馆所在地 国税局提供的现行销售价格做好单位退税额的核定工作,并于每季使馆申报退税前将 核定的单位退税额通知有关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合作,及时掌握销售价格的 变化做好单位退税额的核定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略)    2.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明细汇总表(略)    3.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明细表(略)    4.使馆退税申报表及明细表填写说明(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 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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