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599号颁布时间:2002-10-22
2002年10月22日 京国税函[2002]59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2]87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2年9月18日 国税函[2002]875号
近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及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来电来函,反映《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下发后,
部分地区存在理解、执行不一致的问题,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经商财政部,现补充
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所列八个税号的电解
铜,出口企业无论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还是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一律按
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中未列名税号的其他
铜及铜产品,出口企业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仍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多退税款
予以追缴入库。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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