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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568号颁布时间:2002-12-09

     2002年12月9日 京地税个[2002]56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针对各局反映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 [1994]187号)中,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 定预征,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 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求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从 2003年1月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   二、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 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 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可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 8号)视同个体工商户,适用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 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规 定,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五、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   六、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 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教职员 工取得岗位津贴(包括特岗津贴、岗位业绩酬金等)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 得”,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教职员工取得的上述性质的收入,不论计划内课时、计划外课时取得的,应 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适用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对商业促销活动中,商家通过打折、返利销售等,给予消费者的优惠,不属 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对通过摇号、摸号等方式产生的“有奖销售”的奖金、奖 品,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   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 知》(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规定,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的,按年计 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试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将有关的规章(试行年薪制的具体 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不能执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十、个人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一律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 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25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 行。 附件: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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