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京财税[2002]1677号颁布时间:2002-08-06
2002年8月6日 京财税[2002]1677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1]145)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系指无中式正餐或西式大餐供应,且营业时间内均
有乐手现场演奏的茶、酒、饮料现场供饮经营场所。
二、除财税[2001]145号通知规定范围外,原京财税[2000]
276号通知明确的项目及适用税率仍继续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 财税[20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73号)下发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
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
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
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
擅自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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