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出版物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补充规定
京财税[2002]2065号颁布时间:2002-10-22
2002年10月22日 京财税[2002]2065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出版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88号文件中“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
出版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之规定,并参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
条至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行政处罚类别,现对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单位的增值税
先征后返适用政策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单位的处罚行为,均以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
管理部门的正式处理意见为基础。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不予认定或暂缓、取消
退税资格的处罚。
(一)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的出版物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已经退
税的出版单位追回以前年度该出版物所退付的税款;
(二)在申请退税期间内(2001-2005年)受到过停业整顿(含内部整
顿)行政处罚,或者3次(含3次)以上其他行政处罚的出版单位,取消其全部出版
物(含自办报、刊)处罚期所在年度的退税资格,次年进行重新认定;
(三)未通过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出版单位,取消其全部出版物(含出
版单位自办报、刊)当年的退税资格,次年重新认定;
(四)违反国家《统计法》和《北京市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能
按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期、如实、完整地提供新闻出版统计数据的单位,
按情节轻重,暂缓或取消出版单位全部出版物(含自办报、刊)当年的认定或退税资
格,次年进行重新认定;
(五)对于提供虚假“非退税图书剔除明细”、“退税出版物销售情况”的出版
单位,一经查实,应追回提供虚假非退税图书明细年度已退付的税款,并取消两年一
般增税先征后返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会计法》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关规定,
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单位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六)各出版单位的出版范围、出版内容发生变化后,应持相关材料及时到北京
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变更手续,重新开具认证函,并需在六十日内,持北京市新闻出版
局的认定函,到北京市财政局及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新认定。逾期
不办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
二、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作为北京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北京市财
政局和北京专员办通报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单位的处理情况。对于退税审核中
发现的出版单位的违规行为、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单位的处理情况等重要的信
息应及时相互通报。
三、凡被取消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的出版单位,处罚期满后,均需依据《一
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财驻京监[2002]73号)有
关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四、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受新闻出版总署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2]88号)第一、第四条规定的出版单位及其申报的出版物进行认定前的
初审并发给《出版单位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证函》。列入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范围
的图书、报纸、期刊,其出版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开具《出版单
位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证函》: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单位的出版范围,应当列入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范
围的报纸、期刊的名称,图书的种类、数量以及出版发行情况等;
(二)图书、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出版社登记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或
《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党政和人大、政协及工、青、妇机关报、机关刊物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其
享受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需提供发行图书目录;
(五)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教学用书目录的规范性文件;
(六)列入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范围的报纸、期刊的样报、样刊。
五、认证函出具部门为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
查询电话: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84253629
六、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