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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发票版面适用范围发票核定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218号颁布时间:2002-06-04

     2002年6月4日 京地税征[2002]21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及实 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本市地税 系统普通发票的版面、适用范围及发票核定程序进行全面的调整。现就有关问题规定 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发票版面    根据发票改革方案,对现行的《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定额 发票》(七种版面)、《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北京市客货运输定额发 票》(八种版面)、《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 发票》、《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全国联 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 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十二种发票进行全面换版。取消以 上按行业设置的发票(上述后四种全国统一名称的发票除外),改为按照营业税征收 范围设置发票;取消现行的发票防伪措施,改为数字技术印刷和数字查询功能的防伪 措施(详见有关规定);除定额发票中部分内容需手工填开外,其它均为税控装置或 非税控装置机打发票(保险业发票)。改革后的新版发票名称如下:   (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版面包括: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 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十种)。   (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卷式发 票(有奖)。   (三)《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 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卷式发票(无奖)    (四)《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 (有奖)。   (五)《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 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六)《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七)《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八)《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九)《保险业专用发票》,机打发票(无奖)。   (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二、新版发票的适用范围   (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 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但属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 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 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北京市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发票开具范围的除外。   (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卷式发 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 务确认收入时开具。但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 理专用发票》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发票开具范围的除外。   (三)《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 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卷式发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交通 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 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但属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北京市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发票开具范围的除外。   (四)《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 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 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但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 理专用发票》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发票开具范围的除外。   (五)《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 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 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 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但属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 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北 京市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发票开具范围的除外。   (六)《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适用于在北京 市范围内从事联合运输业务及包装托运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 开具。   (七)《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 内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八)《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适用于在北京市 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九)《保险业专用发票》(机打发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财产保险业 务的纳税人,在发生财产保险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适用于在北京市 范围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三、发票核定程序   (一)按照发票改革方案确定的发票填开方式:有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代开)、自行手开定额发票和自行机打发票三种方式。按以上三种方式对正办理税 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 表》(表样附后),以确定纳税人发票使用的类型和方式。   (二)纳税人需使用新版发票的,应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 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印章(公安部门备案印章), 到所在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自行填 报。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的上半部分纳税人基础信息 及选择情况内容,由纳税人按照自身的法定经营范围填报。其中,对选定到税务机关 开具发票方式的,应在选项栏目中划“√”;对选定自行手开定额发票或自行机打发 票的,应在选项栏目中划“√”。自行手开定额发票方式和自行机打发票方式,可以 同时选定二种方式。不需购领使用发票的,也要在表中签字、盖章,报送“空”项表 备案。本表的下半部分,由税务机关依照纳税人自行选定的以上内容和纳税人报送的 法定的经营范围证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发票核定,在核定完成后,需由核定人、 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印章,方可进行录机处理。三种开票方式的选项,原则上遵循 纳税人的自愿意见,对纳税人已选定其中一种或不同方式,如提出自愿更改选项或增 加选项的,只需重新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和提供相关材 料,经审查后即可进行发票核定,无需办理其它手续。   (四)纳税人填制本表后,需携带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 代码证书复印件和地税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按要求 填好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一式4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审批后,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相关手续办理购票事宜。   (五)对具备资质条件现已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海 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填报表中基础信息和法人签字、加盖 公章,不需进行开票方式的的选项。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效证明和资质条件后,进 行发票核定。   四、实施时间   (一)按照发票改革方案分阶段实施的要求,第一阶段在朝阳、顺义、怀柔、平 谷、丰台、石景山、房山、密云、燕山、开发区和西站等十一个试点分局进行,新版 发票和相关管理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除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 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保险业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外);第二阶段除 上述列举单位以外的区(县)局和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 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现行 的旧版发票(包括:统票和自印票),可延续使用到2002年12月31日,自 2003年1月1日一律停止使用。   (二)试点单位的发票发售程序,定于2002年7月31日进行切换,自20 02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发票发售程序;其它区(县)局于2002年9月30日 进行切换,自2002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发票发售程序。   (三)各区、县局、各分局,自2003年1月1日起进行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 有关问题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问题的管理规定   (一)企业自印发票的审批程序仍按照有关文件执行,自印发票的式样及防伪措 施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发票管理规定》执行。自2002年8月1日起,自 印发票的承印企业,由市局征收管理处确定。   (二)对现行的出租汽车手开式和卷式机打发票暂不变动,维持现状。为保证出 租汽车经营者正常使用发票,手开式出租汽车发票做为卷式机打发票的补充备份使用。 自2002年10月1日起,手开式出租汽车发票不得超出备份使用范围。   (三)《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自2002年8月1日起纳入企业自印发 票管理范围,式样及防伪措施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发票管理规定》执行。申 请自印时由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主管部门向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地 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自印发票手续。现行使用的旧版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2年 12月31日,自2003年1月1日一律停止使用。   (四)对现行的宾馆、饭店、餐饮及娱乐和从事代理业务的邮政、金融、保险 (除财产险外)及进出口业务的自印发票使用单位,自2002年10月1日起不再 受理自印发票的申请,统一使用相应的新版普通发票,同时按规定进行发票核定。   (五)对现行的停车收费自印发票,自2002年10月1日起将按有关规定, 经北京市市政管委、物价局、房地局、交管局、地税局联合审批资质资格和收费标准, 按照自印发票的管理程序,依照新版发票管理规定统一式样和指定承印企业。现已批 复使用的旧版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2年12月31日,自2003年1月1日一 律停止使用。   (六)对选择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办理开具发票的同时,税务机关 将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款,并收取开具发票的单份工本费。   (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统一由市局票证中心组织印 制和供应。2002年6月20日前发到各试点局。   (八)此次发票改革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望各区县局、 各分局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和多种方式,做好宣传解释和辅导培训工作,确保发票改革 顺利实施。   (九)以前有关文件或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式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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