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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零申报”户清理检查的通告

京地税个[2002]156号颁布时间:2002-04-15

     2002年4月15日 京地税个[2002]15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代扣代缴方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2001年我市征收个人所得 税79.7亿元,其中通过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税款72.9亿元,占到征收总数的 91.5%。但是,在全市还有近10万代扣代缴户未扣缴税款。为了贯彻国务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整顿经济秩序,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决定,严肃税法,规范纳税行 为,减少因申报不实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 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 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 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凡北京市2001年度“零申报”的代扣代缴户,应自行填写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统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零申报户清理检查报告表”。此表可以从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或到税务机关领取,5月末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如需补缴个人 所得税的,由扣缴义务人另行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 补缴税款。   三、各“零申报”户在这次清理检查中要重点查看是否有已达工薪项目纳税标准 而未报、未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否有其他项目应税收入未报、未缴个人所得税的 行为;是否有编造虚假纳税材料进行虚假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否有已扣未缴个 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否有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而 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四、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清理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凡在本次清理检查中不 如实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依下列法规严肃处理(凡属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 违法行为,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 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 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 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 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 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零申报”户清理检查报告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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