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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2]130号颁布时间:2002-03-27

     2002年3月27日 京地税法[2002]13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2]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2年3月11日 国税发[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于2000年5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 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0年10月27日起生 效,适用于200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已经于2000年5月18日以国税函[2000]330号文印 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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