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产权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2]25号颁布时间:2002-01-18
2002年1月18日 京地税营[2002]2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的精神,现就北京
市产权交易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发生产权交易交易行为后,应按照现行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作为产权交易机构,向产权交易当事人收取手续费后,应
照章纳税。
三、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代产权交易当事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事项,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