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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产权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2]25号颁布时间:2002-01-18

     2002年1月18日 京地税营[2002]2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的精神,现就北京 市产权交易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发生产权交易交易行为后,应按照现行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作为产权交易机构,向产权交易当事人收取手续费后,应 照章纳税。   三、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代产权交易当事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事项,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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