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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关于对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2002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京地税通字[2001]第1号颁布时间:2002-02-01

     2002年2月1日 京地税通字[2001]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2002年 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牌照)税)的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个人为车船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为车船使 用牌照税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2002 年3月1日至3月31日,全年税款一次缴纳。   三、申报纳税地点: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从2002年 起开始启用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IC卡征管协查系统,已领取车辆纳税协查 IC卡(以下简称IC卡)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期限内,可持IC卡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 市分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或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机动车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未办理IC卡和已办理登记尚未领到IC卡的纳税人(包括新购、过户、逾期补交税 款的纳税人),须到各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四、申报纳税手续:   (一)已领取税IC卡的纳税人,须持IC卡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未办理IC卡和已办理登记尚未领到IC卡的纳税人,须持车辆行驶证和上年 完税凭证(转籍、过户车辆,还须持转籍、过户等有关证明)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五、应纳税额: 附件: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   类别   项    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机动车   乘人汽车 10座以下 每辆 200元    11座至30座 每辆 250元    31座以上 每辆 300元   摩托车 二轮(含轻便摩托车) 每辆 60元    三轮 每辆 80元   机动三轮汽车 每辆 80元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  每吨 60元 (注:1、挂车根据乘人数或载重吨位,分别按乘人或载货汽车税额的70%计算。    2、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    3、客货两用汽车,乘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 车税额征收。    4、新购、新用及复驶车辆,由纳税人提出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相符者,可分 月计税,不满十五日的不征税,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附件: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   类别    项  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机动车  乘人汽车 10座以下  每辆 120元              11座至30座 每辆 140元              30座以上  每辆 160元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 每吨 48元  机器脚踏车 小型二轮 每辆 20元  二轮 每辆 32元  三轮 每辆 48元 (注:1、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算税额,一吨以下,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半吨以下的 按半吨计算。 2、纳税人新购、新使用的车辆及整修复驶的机动车可分月计税。其中机动车在一 个月内使用不满十日的免税,满十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六、纳税标志:   (一)机动车办理纳税手续后,按辆发放纳(免)税标志。   (二)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一律免收标志工本费。   (三)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的公务人员、眷属自用的车辆, 残疾人专用车、无挡风玻璃的农用车辆(拖拉机)均不发放纳(免)税标志。   七、违章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除补交税款外,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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