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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4]18号颁布时间:1994-03-16

     1994年3月16日 京政发[1994]18号 (通知略) 一、本市自1994年1月1日起,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 税的税额为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同时缴纳。 二、征收教育费附加所使用的缴款书,仍按市税务局的现行规定执行。 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其他规定,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90号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附: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根据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 了保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 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 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 局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 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 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 入。 三、国家税务局征收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应单独填开"缴款 单",以"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收入归属的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 金库。 四、其他事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五、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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