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4]18号颁布时间:1994-03-16
1994年3月16日 京政发[1994]18号
(通知略)
一、本市自1994年1月1日起,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
税的税额为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同时缴纳。
二、征收教育费附加所使用的缴款书,仍按市税务局的现行规定执行。
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其他规定,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90号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附: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根据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
了保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
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
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
局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
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
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
入。
三、国家税务局征收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应单独填开"缴款
单",以"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收入归属的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
金库。
四、其他事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五、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