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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1993]565号颁布时间:1993-08-13

     1993年8月13日 京税三[1993]565号 (通知略)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其教育费附加按3%减半征收。 本通知从199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月份)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 及时向市局反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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