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财税[2000]396号颁布时间:2000-03-22
2000年3月22日 京财税[2000]396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
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2000年2月28日 财税字[2000]2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
示》(辽地税农[200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偿受让桓仁县横道河子村林地及耕地使用
权50年,用于生态农业的综合开发,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应按
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