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财农[1992]1374号颁布时间:1992-08-10
1992年8月10日 京财农[1992]1374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1992年8月10日 [1992]财农税字第33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19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1989]财农税字第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
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
沟)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
地,不属[19891财检税字第106号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
税额全额征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