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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财农[1992]1374号颁布时间:1992-08-10

     1992年8月10日 京财农[1992]1374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1992年8月10日 [1992]财农税字第33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19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1989]财农税字第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 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 沟)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 地,不属[19891财检税字第106号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 税额全额征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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