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农[1991]94号颁布时间:1991-02-08
1991年2月8日 京财农[1991]94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1991年1月11日 [1991]财农税字第3号
我部[19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
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
始征税。这对于稳定铁路经济承包政策,支持铁路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
在免税已到期,应恢复征税。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铁道线路免征耕地占用税,即铁路线路以及
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用
地不在免税之列。
二、从1991年1月1日起,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项目免税外,铁路部门其
他项目如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机修厂、车辆厂、招待所、疗养院、职工宿舍
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均不在免税之列,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1)